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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万明申请执行刘明文、刘国洲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明,刘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刘明友,男,汉族,生于1971年,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绵阳市。案由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杨万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8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明友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明友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