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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苏金丽与孙国冲、郑曦曦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丽,孙国冲,郑曦曦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苏金丽。委托代理人:殷建伟。委托代理人:徐嘉薇。被告:孙国冲。被告:郑曦曦。原告苏金丽与被告孙国冲、郑曦曦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金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金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5元,依法减半收取1097.5元,由原告苏金丽负担。审 判 长  苏 威人民陪审员  章学军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