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万德军与李中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军,李中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万德军,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王健,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富,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德军诉被告李中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