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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雍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雍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雨田,南部县定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雍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鲜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