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雍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雍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雨田,南部县定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雍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鲜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