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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亮,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7月21日生育一子黄乙,于2010年3月4日在重庆市忠县拔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认识时间较短,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嘴、打架。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儿子黄乙和原告不闻不问,整天沉迷网络,经家人劝说屡教不改。2010年下半年,被告在网吧上网被其母亲逮住并打了一耳光后,被告就跑得不知去向,至今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四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子黄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黄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杜某某与黄某甲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08年7月21日生育一子黄乙,于2010年3月4日在重庆市忠县拔山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2010年下半年,黄某甲因沉迷于网络,与杜某某及其母亲发生纠纷,后黄某甲外出,不知去向,无法取得联系。双方至今未联系,分居生活已逾四年。另查明,庭审中杜某某称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民政办证明、村委证明、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前了解较少,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被告黄某甲因沉迷网络与原告杜某某及其母亲发生纠纷后外出,现已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双方分居生活已逾四年之久,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杜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黄某甲下落不明,子黄乙由原告杜某某抚养,结合本地经济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黄某甲每月支付黄乙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子黄乙由原告杜某某抚养,被告黄某甲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黄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程浩洲代理审判员  徐 前人民陪审员  吴洪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