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邵峰,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广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