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海宁与武汉御药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宁,武汉御药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宁被执行人:武汉御药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海宁与武汉御药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9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御药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