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伟青与陈鹤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青,陈鹤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李伟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启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鹤亭。原告李伟青与被告陈鹤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鹤亭归还原告李伟青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伟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鹤亭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鹤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伟青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鹤亭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伟青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徐丽杰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