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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勤业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王勤业。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431号。法定代表人万宗,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鲁伟。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勤业诉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太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