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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威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严华来与徐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威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严某(公民身份号码330************),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严某诉被告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严某提供了错误的身份信息,所诉被告徐某并非本案当事人。因此,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退还原告严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