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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纪某与闫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闫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96号原告:纪某,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闫某,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纪某诉闫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纪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