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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戚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戚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