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永罗与王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罗,王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陈永罗。委托代理人柏春龙,大丰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海。委托代理人朱斌,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罗诉被告王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忠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罗的委托代理人柏春龙,被告王云海的委托代理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罗诉称,2014年8月17日14时45分,被告王云海驾驶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丰市方前线由方强往三龙前进村方向行驶至前进村5组王坚房屋前弯道处,与相对方向徐忠群驾驶的苏J×××××号二轮摩托车(后载我)发生正面碰撞,致我受伤。我受伤后由120救护车送至大丰市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额部头皮血肿、口腔多枚牙齿缺失、胸部外伤、双侧肋骨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5天,我因经济困难要求出院。此事故,经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14)第9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云海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中群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不负事故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云海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我各项损失医疗费401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45元、护理费347.40元、误工费2431.80元、交通费300元,计7224.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云海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异议。对三张姓名为陈永如的医疗费票据不予认可。原告住院4天,营养费、护理费认可4天,标准无异议。原告已年满71岁,丧失了劳动能力,对误工费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5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4时45分许,被告王云海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且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系其本人、后载1人)沿大丰市方前线由方强往三龙镇前进村方向行驶至前进村5组王坚房屋前弯道处,与相对方向徐忠群驾驶的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陈永罗)发生正面碰撞,致原、被告及徐中群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陈永罗受伤后于当日入大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额部头皮血肿、口腔多枚牙齿缺失、胸部外伤、双侧肋骨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于2014年8月21日出院。原告陈永罗住院及出院后诊疗合计支出医疗费4010.75元,其中2014年8月17日入院当日三张计143.9元医疗费票据姓名打印为陈永如。原告出院当日,大丰市人民医院开具疾病证明书,建议休息1个月。2014年10月29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认字(2014)第9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云海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中群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永罗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陈永罗因索赔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事故发生时,被告王云海所驾驶的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其本人所有,被告王云海作为该车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该车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王云海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王云海按责赔偿。事故发生时,原告陈永罗已年满68周岁,故本院酌情支持按每日40元计算其误工费。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入大丰市人民医院救治过程中,医疗机构误将医疗费票据上原告姓名记载为陈永如,原告并无过错,对该143.9元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王云海关于对该部分医疗费不认可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永罗住院治疗4天,相关损失应按4天计算,对被告王云海的相关辩称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核,原告陈永罗主张的损失中医疗费401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营养费36元、护理费277.92元、误工费1360元(34天×40元/天)、交通费100元,计5856.67元应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其余不予支持。此款,由被告王云海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云海赔偿原告陈永罗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856.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永罗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继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