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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品志与杨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品志,杨兴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张品志,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天伦(特别授权),男。被告杨兴华,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品志诉被告杨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品志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品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品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品志负担。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