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苗某某诉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666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工人,现住盘锦市。被告孟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旭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