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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庆周与徐守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庆周,徐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董庆周被执行人:徐守元本院在执行董庆周诉徐守元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贺永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