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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仲明与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仲明,广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210号原告:梁仲明,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林德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沈文博,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元贵,被告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仲明诉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梁仲明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仲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仲明负担。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芷诺赵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