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鸿恩与崔荣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恩,崔荣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17号原告李鸿恩。被告崔荣昌,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恩与被告崔荣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兴哲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