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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当代江南业主委员会与李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当代江南业主委员会,李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金华市当代江南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仕熊。委托代理人:郭涛,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焱。原告金华市当代江南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当代江南业委会)为与被告李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姗独任审判,并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涛、被告李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当代江南业委会起诉称:2012年9月1日,金华市当代江南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当代江南小区业主自治公约》,公约明确约定:本公约对本物业内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小区不再采用传统的物业公司收费模式,小区内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业主直接缴纳给业主管理委员会,存入一般账户。同时,公约还约定,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停车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大会提起诉讼,追究拒缴业主责任,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该业主承担。公约实施后,原告于2012年11月开始按公约自主管理,截至到2014年末,被告尚欠2012年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58元,2013年全年物业管理费946元,2014年全年物业管理费946元。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2个月的物管费158元,2013年物管费946元,2014年物管费946元,共计20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人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自治公约、物管费收取标准各1份,证明当代江南小区实行自主管理,原告有收费资格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1份,证明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业委会备案申请书、公约草案、业主大会关于《公约》的投票记录各1份,证明原告已通知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公约经业主大会讨论并备案的事实;5.催缴通知书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缴的事实。被告李焱答辩称:楼道灯坏了没有维修,小区车辆管理有问题我的车辆无法入库,服务人员态度很差。两年内我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所以拒交物业费。之前的物业费都是整年交的,不明白为什么会有2个月的物业费。我丈夫以前被别人家的狗咬过,也没有人处理。卫生费之类我享受到的服务我会付费,律师费我不会承担。业委会未经我们同意公布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告李焱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李焱提出: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见过。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经查,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有证明力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9月1日,金华市当代江南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当代江南小区业主自治公约》,公约主要内容如下:本公约对本物业内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小区不再采用传统的物业公司收费模式,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成立一般账户(用于物业费、停车费以及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不定期收益等经常性收支项目的管理、使用)以及物业维修基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业主直接缴纳给业主管理委员会,存入一般账户;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停车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大会提起诉讼,追究拒缴业主责任,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该业主承担。公约实施后,原告于2012年11月开始按公约自主管理。被告李焱的房产为当代江南18幢2单元402室,该房产的共有权人为鲁艺,房屋为混合结构,多层,建筑面积为127.71平方米,车库20.45平方米。其于2008年购买,2009年下半年入住至今。经原告催讨,被告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截至到2014年末,被告尚欠2012年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58元、2013年、2014年全年物业管理费各946元,合计2050元。本院认为:业委会的自治公约系小区全业主对小区内部管理的共同约定,对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小区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本案被告抗辩原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诸多不足、其并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说明,本院难以采纳。根据业主自治公约,被告应交纳的物业费为2050元。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未超过法律限制,且根据公约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难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焱支付原告金华市当代江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2050元;二、由被告李焱支付原告金华市当代江南业主委员会律师代理费500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