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姚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相邻排水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姚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住姚安县光禄镇。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朱某某、朱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限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堵塞后院门座下排水涵洞的水泥块拆除,保障涵洞的排水畅通。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明双方当事人系同��同组村民,双方正房相邻,为排水问题长期不和,积怨较深,并多次诉讼至本院,执行人员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但矛盾仍未缓解。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的(2014)姚执字第1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