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翠华与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华,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高翠华。委托代理人王新博,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银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玉芹,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高翠华诉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翠华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