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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初字第15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开利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开利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5139号原告秦皇岛市开利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佳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杨桂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龄,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亚林,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号富华大厦*座13E。负责人樊子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苗苗,北京��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皇岛市开利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长王广存,与代理审判员金薇、人民陪审员齐宝宏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开利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全龄、杨亚林,被告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房管局经济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指派吕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并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告交付代理费18万元。2014年8月份,吕敏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代理费1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没有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原告交纳代理费的80%退还,故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代理费14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对方当事人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房管局,案由为行政赔偿,审理机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阶段为抗诉再审。乙方指定勾博学为客户代表,负责向甲方汇报承办律师工作进展,接受甲方的建议与投诉。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8万元。本案件属风险代理,如案件败诉,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代理费总额的80%,即144000元,如案件胜诉,乙方加收甲方代理费2万元。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代理事项不复存在、因法律法规变更而导致当事人无诉讼利益,可以终止本合同。甲方同意按照承办律师的工作量、案件处理进度、案件效果支付相应的律师费。承办律师尚未工作的,退还不超过全部律师费的80%;承办律师已经开始工作的,退还不超过全部律师费的50%。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2013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8万元。庭审中,原告称在交付律师费后,即与被告失去联系,被告也没有为原告提供任何法律服务;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法律服务,但具体提供了何种法律服务不清楚。关于合同中约定“承办律师尚未工作的,退还不超过全部律师费的80%”,原告认为委托代理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原告在签约时未完全阅读合同���容;被告认可委托代理合同是格式条款,并认为该条约定的意思应当是被告开展了工作但没有完成的,应当退还80%的律师费,如果被告没有开展工作的,应当全部退还律师费。原告称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是将差旅费等损失计算在内。双方一致认可原告最早在2014年10月期间要求被告退还律师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转账凭证以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签订代理合同后,原告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也未完成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委托事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无法���依据,本院将予以调整。关于起息的时间,应当从原告最早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本院将予以调整。关于被告只同意退还80%律师费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代理事项不复存在、因法律法规变更而导致当事人无诉讼利益,可以终止本合同。甲方同意按照承办律师的工作量、案件处理进度、案件效果支付相应的律师费。承办律师尚未工作的,退还不超过全部律师费的80%;承办律师已经开始工作的,退还不超过全部律师费的50%。本案中,被告一直未开展代理工作并非因为上述条款中约定的情况,被告不能依据该条款只退还原告80%的律师费,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没有开展任何工作应当退还全部律师费,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秦皇岛市开利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十八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十八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六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广存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人民陪审员  齐宝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