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嘉鱼县陆溪镇人民政府、湖北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坚、林奉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鱼县陆溪镇人民政府,湖北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坚,林奉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嘉鱼县陆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陆溪镇吴王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周素勤,系该镇镇长。申请人湖北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凯,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宋坚,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林奉珍,女,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人。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嘉鱼县陆溪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湖北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宋坚、林奉珍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嘉鱼县陆溪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湖北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宋坚、林奉珍因生命权纠纷,于2015年6月23日经嘉鱼县陆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宋坚、林奉珍之子宋某某因溺水身亡的各项损失330000元,由湖北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0000元;由陆溪镇人民政府承担16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耀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