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庆礼犯抢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庆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53号罪犯周庆礼,(别名,周庆明、周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5)潍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庆礼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2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至2026年11月10日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周庆礼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庆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记功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周庆礼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2010年8月受监狱集训处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周庆礼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庆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