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浦江县龙正堂水晶机械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浦江县龙正堂水晶机械厂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文龙。被告浦江县龙正堂水晶机械厂。经营者张根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龙正堂水晶机械厂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人民陪审员 李瑞龙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