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张立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好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560号罪犯张立好,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洪刑初字第0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好犯非法吸收��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部分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张立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张立好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非法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未退赔,交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非法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未退赔,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