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调确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董金亮与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金亮,福建省121地质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48号申请人董金亮。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有东,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复焜。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董金亮与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金亮与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5年7月8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应于2015年8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董金亮因工伤残八级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55000元及鉴定费740元。二、申请人董金亮与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董金亮不得再以工伤、劳动关系(含社保医保、职业病、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再向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