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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三民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洪全与魏克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全,魏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民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全,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团八连土地承包户,住该团。委托代理人刘武峰,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克生,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商水县。上诉人张洪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洪全的委托代理人刘武峰、罗伟、被上诉人魏克生、证人张玉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遗漏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张洪全1200元。审判长 王       新       巍审判员 褚       彩       霞审判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艾山江&mid  dot;热合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