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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6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白亚生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白亚生,张亚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6747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法定代表人孙宝芹,社长。被告白亚生,男,1965年7月8日出生。被告张亚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白亚生、张亚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