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贵东、莫贵春、刘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贵东,莫贵春,刘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振军,该社职员。被告莫贵东,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莫贵春,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刘伶,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莫贵东、莫贵春、刘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0元,减半收取96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段利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