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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贵东、莫贵春、刘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贵东,莫贵春,刘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振军,该社职员。被告莫贵东,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莫贵春,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刘伶,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莫贵东、莫贵春、刘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0元,减半收取96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段利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