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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梅,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是同乡,经双方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5月在范坝乡政府登记结婚,被告按当地风俗被招为上门女婿,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7年12月27日婚生女杨某甲出生。女儿出生后,家中琐事增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缺点渐露,并且经常打原告。2008年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被告拿刀威胁原告,并拿钢管将原告父母打伤。之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综上,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5月12日在文县范坝乡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范字[2007]052号。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7年12月27日婚生女杨某甲出生,现在范坝乡小学读二年级。2010年6月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5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请诉讼。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户口本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文县范坝乡交流村村委会证明;4、文县范坝乡严家村村委会证明等。对以上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5月12日在文县范坝乡政府登记结婚,被告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女杨某甲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应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叶满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崔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