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昌平当代模具研究所与李龙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昌平当代模具研究所,李龙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7953号原告北京昌平当代模具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仙人洞村南。法定代表人陈瑞,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友印,北京鸣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霞,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北京昌平当代模具研究所(以下简称当代模具研究所)与被告李龙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俊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代模具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友印,被告李龙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当代模具研究所诉称:李龙霞于2014年4月底到我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每月工资2500元上下。2014年5月,我单位依法为李龙霞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并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自李龙霞入职后,我单位多次催促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龙霞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直至2014年9月,李龙霞多次以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为要挟提出要求涨工资,均遭我单位拒绝。李龙霞正常工作至9月底,自动离职,后开始纠结刘春京、黎青华等人到我单位无故滋事,造成我单位无故停工。我单位不服昌平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故起诉,要求:1、我单位无需支付李龙霞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36.54元;2、我单位与李龙霞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诉讼费由李龙霞负担。被告李龙霞辩称:不同意当代模具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李龙霞原系当代模具研究所质检员,每月平均工资为2546.33元。李龙霞在当代模具研究所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龙霞称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10月,2014年10月1日至5日放假,2014年10月6日至8日正常上班,2014年10月9日因与当代模具研究所索要克扣工资未果离职。当代模具公司称李龙霞入职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工资为基本工资加计件提成,正常工作至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8日到单位索要工资而不是上班。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期间,当代模具研究所为李龙霞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10月29日,李龙霞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当代模具研究所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由当代模具研究所支付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0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2015年4月24日,昌平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182号裁决书,裁决李龙霞与当代模具研究所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当代模具研究所支付李龙霞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36.54元,驳回李龙霞的其他申请请求。2015年5月8日,当代模具研究所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李龙霞未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庭审中,当代模具研究所提交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考勤表,证明李龙霞在职期间出勤情况及休假情况。李龙霞对考勤表不予认可,称自己工作是按计件统计工作量并计算工资,不考勤。上述事实,有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182号裁决书、薪资表、考勤表、职工社保缴费信息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代模具研究所虽主张李龙霞正常工作至2014年9月底,2014年10月未到单位工作,但其未提交2014年10月考勤表,李龙霞亦称2014年10月1日至5日为放假、2014年10月6日至8日正常上班,故当代模具研究所要求确认与李龙霞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当代模具研究所虽主张未与李龙霞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李龙霞拒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李龙霞亦不予认可,故当代模具研究所要求无需支付李龙霞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龙霞与当代模具研究所就昌平仲裁委裁决的其他事项未提起诉讼,本院视为双方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昌平当代模具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龙霞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一四年十月八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零五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二、原告北京昌平当代模具研究所与被告李龙霞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一四年十月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昌平当代模具研究所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