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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邵武奎与刘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奎,刘国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006号原告邵武奎,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冬阳,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斌,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邵武奎诉被告刘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戴春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冬阳,被告刘国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40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款属实,现暂时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原告供给沈阳市皇姑区鑫圆风味楼干调料。2014年2月20日,沈阳市皇姑区鑫圆风味楼员工周志新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干调料货款总计¥36058元整,已付2000元,尚欠34058元。该欠条加盖了沈阳市皇姑区鑫圆风味楼经理发票专用章。因前述货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沈阳市皇姑区鑫圆风味楼经营者为被告刘国斌。该单位于2015年6月8日被工商部门注销。上述事实,有查询卡、欠条、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供给沈阳市皇姑区鑫圆风味楼干调料,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沈阳市皇姑区鑫圆风味楼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系属违约行为,其有义务给付原告尚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沈阳市皇姑区鑫圆风味楼被工商部门注销,故其债权债务应由经营者刘国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武奎货款34058元。二、被告刘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武奎货款34058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春荣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康 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