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821号罪犯吴平,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5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