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程功与陈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功,陈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245号原告:程功,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俊波,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玮,女,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宁国市(天天乐超市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功诉被告陈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对被告陈玮价值人民币1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玮的位于宁国市东岸路新怡小区2幢楼302室商品房(19万元份额)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