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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金锡峰与重庆卡迪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锡峰,重庆卡迪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08号原告金锡峰,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重庆卡迪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号42幢6-4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1249-6。法定代表人叶波。被告叶波,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在审理金锡峰诉重庆卡迪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锡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锡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锡峰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锡峰承担。审判员  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