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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太阳雨管业有限公司、曹新亮、冯晶晶、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胡春水、叶贵平、安庆市绿色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志锋、黄满云、曹新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太阳雨管业有限公司,曹新亮,冯晶晶,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胡春水,叶贵平,安庆市绿色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志锋,黄满云,曹新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同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太阳雨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曹新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新节,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新亮,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冯晶晶,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胡春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春水,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叶贵平,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绿色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告:汪志锋,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告:黄满云,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告:曹新节,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太阳雨管业有限公司、曹新亮、冯晶晶、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胡春水、叶贵平、安庆市绿色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志锋、黄满云、曹新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新亮、冯晶晶、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胡春水、叶贵平、安庆市绿色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志锋、黄满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曹新亮、冯晶晶、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胡春水、叶贵平、安庆市绿色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志锋、黄满云的起诉。审 判 长  卢文忠审 判 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