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吕元贵诉被告袁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元贵,袁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25号原告:吕元贵。被告:袁亮。原告吕元贵诉被告袁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元贵于2015年7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元贵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元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吕元贵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