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吕元贵诉被告袁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元贵,袁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25号原告:吕元贵。被告:袁亮。原告吕元贵诉被告袁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元贵于2015年7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元贵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元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吕元贵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