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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培忠与田生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周培忠,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惠农区。被执行人田生贵,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石大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培忠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田生贵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号房产、土地(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号)登记于周培忠名下。二、申请人周培忠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证照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荣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