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滕绍宾与高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绍宾,高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滕绍宾。被告高晴,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绍宾诉被告高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滕绍宾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绍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绍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