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滕绍宾与高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绍宾,高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滕绍宾。被告高晴,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绍宾诉被告高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滕绍宾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绍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绍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