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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白某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白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白某某、雷某某偿还申请人梁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300元、执行费14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白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中的3435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