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90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7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2015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协助过户的(2015)雁执字第009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5)雁执字第00900号执行裁定书,该局已受理并办理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