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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凌细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细妹,凌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凌细妹。被执行人凌中平。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268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义务52798元(含执行费6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中平的银行存款5279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凌中平应得收入527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