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龙贵贵与王光银、陈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龙贵贵。委托代理人施昌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银。被告陈秀琴。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新权、于维维(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贵贵诉被告王光银、被告陈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贵贵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龙贵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贵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龙贵贵负担。审判长刘毅平代理审判员王珏人民陪审员吴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容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