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彭红国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红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328号罪犯彭红国,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6)思中刑二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红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五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九日作出(2007)刑五复07399006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对被告人彭红国的判决,发回最高人民法院院重新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以(2007)云高刑终重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890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二年二月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41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5743号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彭红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红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在2014年6月严管处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红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红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