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福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秦宗令与张兆厚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令,张兆厚,孙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秦宗令,男,1951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张兆厚,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孙全,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秦宗令诉被告张兆厚、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宗令、被告张兆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宗令诉称,二被告于2011年4月9日从我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约定期限一年,月利率2分。二被告出具书面欠据一枚。还款期满二被告未偿还,欠款拖欠至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兆厚辩称,欠款事实存在,本金1万元,不能还款,因为原告欠我钱,已经起诉。被告孙全未答辩未出庭。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1年4月9日从原告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约定当年年前还款,年利率2分。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欠据一枚。还款期满二被告未偿还,欠款拖欠至今。本案以上法律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书证记录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二被告应按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故推托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张兆厚对其所提抗辩事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兆厚、孙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清偿原告秦宗令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从2011年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分计息)。如果被告张兆厚、孙全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张兆厚、孙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