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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张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代表人:赵敏。被执行人:张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张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