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异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仲兰、严所军与姚井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仲兰,严所军,姚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异字第00026号异议人(案外人)孙仲兰。申请执行人严所军。被执行人姚井生。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孙仲兰对申请执行人严所军与被执行人姚井生买卖合同纠纷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孙仲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孙仲兰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孙仲兰撤回执行异议。执行长 陈 强执行员 赵海萍执行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昝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