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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涛与青岛市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青岛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杨涛,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毛希宝,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谭晓鹏,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青岛市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判长  纪顺平审判员  刘 灼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郝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