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白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白某,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地址,向被告李某某送达应诉文书时,原告称被告李某某不在其提供的地址,亦无被告李某某联系方式,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督促原告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准确地址,原告也无法按期提供。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白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